问题 | 诉讼的时效中止的情形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时效期间的剩余六各月份之内,如因以下所述的局限阻碍,无法行使必应的权利主张,那么此期限将会终止:
(一)不可避免的外力因素; (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限制的这类人群并不存在合法授权者,或他们的合法授权者若已离世,丧失行为能力,甚至失去了代理权; (三)继承启动之后并未明确确立继承者,或是遗产的管理者尚未明确; (四)享有权利的一方受到了负担义务之人或者其他方面的制约; (五)以及其他任何会致使享有权利的一方无法行使权利主张的内在障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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