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开几次庭会判离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关于开庭次数并没有设定固定而明确的规定或准则。
事实上,这主要受到案件复杂性、当事人双方所争论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证据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般而言,若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相对有限,且相关证据充足,那么可能仅需进行一轮庭审便能做出离婚判决。 然而,若牵涉至的事项较为错综复杂,且争议点众多,那么就很有可能需要经历多次开庭审理方可得出相应结论。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核心依据在于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倘若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实存在诸如重婚行为、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成瘾型赌博及吸毒等恶劣陋习持续不变、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达两年以上等法定情形时,法庭通常会倾向于作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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