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离婚、调解离婚、登记离婚有何区别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判决离婚与调解离婚以及登记离婚三种方式之间存在着以下显著差异:
首先,判决离婚通常指由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后未能取得实效且夫妻感情确已严重破裂无法恢复和好,同时无法就离婚协议达成共识时所做出的离婚决定。 其次,调解离婚则是指经历了人民法院的悉心调解之后,两位当事人可以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并且就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达成方案后,由人民法院下发离婚调解书的离婚方式。 最后,登记离婚则代表着双方在所有事项上均已达成自由意志下的完全自愿行为,对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配问题也已经协商一致,最终前往民政部门顺利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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