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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次起诉离婚未判离,该如何应对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若诉讼请求中涉及要求法院判定离婚的情况,则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夫妇之间的情感已经彻底破裂。
反之,在缺乏确切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存在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裁决。
然而,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经过法院调解仍无法改善的,则应依法批准离婚:
(1)当事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遗弃;
(3)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而屡次被教育并拒绝改正;
(4)因感情问题长期分离超过两年以上;
以及(5)其他可能造成夫妇感情瓦解的严重状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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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4: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