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感情破裂的标准明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 3、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4、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有出轨、嫖娼等行为,严重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确无和好可能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或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并且没有取得对方谅解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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