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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楼房没盖起,交前期物业费合法吗
分类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未收到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是无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
具体而言:
第一,针对已经完工但却未能售出或交付给购买者的物业,其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业主必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间达成协议,由物业使用人负责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那么这份协议将会是有效的,尽管如此,作为物业所有者的业主仍需对其实行连带缴纳责任。
第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得到业主的委托,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项目时,双方可共同商议具体的服务报酬事宜。
最后,当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款项或其他相关费用之时,它们不应向业主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用或额外的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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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3: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