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依照《行政裁决法》,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租赁承租方之间因拆迁安置协议未能达成共识,涉及补偿安置的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并会告知当事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2.依据法律程序,若拆迁当事各方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次日起计算六十个自然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当事人亦可选择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承租方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工作,则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拆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