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是否有开发商盖章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定金合同自定金款项实际交付的那一刻起即宣告生效,即便目前尚未正式加盖公章等法定生效要件。因此,尽管报名人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定金合同并未正式签署完成,但只要交纳定金的事实真实存在,那么该定金合同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手段。而定金合同的实际成立时间,则是在定金款项实际交付之时。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议确定;然而,其总额度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部分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应被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此外,根据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定金应当折算为相应的价款或予以收回。反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同样地,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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