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购房定金能不能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购买房产所需支付的定金均可退还,然若购房者业已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缔结相关合约,那么此定金便不可再行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对逾期不归还的定金索取相应的赔偿金。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中,定金无法返还:即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前往签署合同,或在正式签署合同时擅自变更认购书中已确认的诸如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从而导致无法顺利签约,此时便会被视作违约行为,其所缴纳的定金将无法得到返还。然而,以下几种情形中,定金应当予以返还:首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署合同,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双倍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其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获得有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书,或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因此引发合同无效的问题,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再次,若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内容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双方并不构成违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的定金;最后,若认购意向书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而双方在此方面又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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