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共同经营收入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经恋爱期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之房产,已被联合登记在双方Revenue之下,同时清晰地标示了双方所占产权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
这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并被视作平分双方各占房产总权益的50%。 基于上述因素,双方各得一半的房产权益是应有之义。 对于恋爱期内共同购买的物业,若未能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备亲属关系的情况; 亦即缺乏共有独立基础关系时,此类物业被判定为按份共有状态; 除非双方已经达成议定占有份额,否则应将根据双方各自实际支付的出资额来计算各自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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