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实无力还款会被列为失信人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欠款人处于无法偿还的困境之中,那么通常来说,他们并不会立即被判定为失信人员。
然而,若在此类债务纷争中,经过法庭宣判之后欠款人存在必须履行的还债责任,且该人士故意躲避或抵抗相关执行行动,抑或是具备偿付能力却故意拖欠还款义务时,方才有可能被宣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进行期间,法院将全面评估欠款人的实际状况,其中包括其财产状况以及收入来源等方面。 若欠款人能够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自身财产,同时又确实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短期内无力偿还债务,那么法院或许会采取一些灵活变通的措施,例如与欠款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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