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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未写保证人怎么处理
分类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解答
律师解析:
倘若文件中并无清晰标注出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保证的具体形式可分为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的选择未作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表述,则将依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因此,在借据中未明确注明保证人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默认为采用一般保证的方式进行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非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该条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若债权人期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则需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若借据中未提及保证人,应视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已达成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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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7: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