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订立有什么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订立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订立有效遗嘱的基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准确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可以正确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 例如,精神状态正常、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通常具备这种能力,而那些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正常认知和表达的人,则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完全出于自愿作出的,不能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等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如果遗嘱是在他人的欺骗、威胁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比如,有人通过虚假承诺或者威胁伤害等手段,迫使遗嘱人订立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遗嘱,这种遗嘱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遗嘱不能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否则涉及到这部分内容的遗嘱条款将是无效的。 因为财产的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者,他人无权擅自处置。 四、遗嘱形式合法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不同的要求。 比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书写完成后要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案情回顾: 小朱在年老时欲立遗嘱,其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在发病期间写下一份自书遗嘱,内容涉及处分邻居小胡的部分房产。且在立遗嘱时,小李对其进行胁迫,使其按小李意愿书写。该遗嘱的形式也不符合自书遗嘱要求,未注明日期。此遗嘱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发病期间立遗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的要求,遗嘱应无效。 2、遗嘱是在小李胁迫下订立的,并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受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处分了小胡的房产,属于对他人财产的不当处分,该部分内容违法,应无效。 4、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满足遗嘱形式合法的要求,遗嘱存在形式瑕疵,效力存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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