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财产保全法条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开始之前,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应限于婚姻关系破裂诉讼中需进行财产分配的相关资产。
根据法条明文规定,此类保全行为仅适用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范围或与其案件确实相关联的物产和资金。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所允许的其它手段。 一旦由司法机关启动此类财产保全程序,须立即向被保全对象发送通知函。 如财产已经经过查封、冻结处理的,则不再接受新的保全申请。 如果财产争议案件的被告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将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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