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巴南区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诸如房产权属被重复处置这类特殊情形中,买方享有向开发商追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的法定权益,甚至可以申请撤销先前缔结的相关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资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补偿。
另外,对于卖方擅自将同一物业再行售予旁人的违约行为,若已使得商品房销售合约的履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作为买方的您,具有依法请求解除该合同关系的权力,并要求归还已支付的购房资金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能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最高额度可达到已支付购房款的两倍之多。这种权利同样适用于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生效后,卖方为谋求更高收益而再度将同一物业转售他人,致使买方无法顺利取得房产的情况。您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资金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还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