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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重整债权人不签字是不是就无法进行清算
分类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解答
律师解析:
当面临破产重组这一法律难题时,债权人的意愿是否强烈并非必然决定整个清算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唯一关键因素。
破产重组乃是一套极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它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权衡众多不同层面的因素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
在此过程中,将涉及到一连串既定的、合乎宪法与公正原则的程序和规范需得到严格执行。
即便在大多数债权人赞同破产重组计划的前提下,若仍有少数债权人未签署同意书,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势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客观的分析。
若该破产重组计划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那么即使部分债权人未能签署同意书,亦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批准并得以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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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