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哪些可以认定为赌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赌博犯罪,如开设赌场罪时,以下几种情况往往可以视为赌资:
1.参与赌博者实际在赌局中所使用的款物,这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以电子转账等方式支付的资金,以及作为抵押或质押的财物等。 2.在赌博行为发生地点现场查获的仅供赌博所用的资金及财物。 3.通过赌博活动而赢得的款物,亦将视作赌资。 4.专为赌博行为所筹备的资金,即使并未实际投入到赌博过程中,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赌资。 5.以赌博为目的,向他人借贷用于赌博的资金。 6.通过赌博网站进行投注的资金,以及从该网站获得的收益。 7.以筹码等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可以直接转换为货币的财物。 总的来说,只要这些财物与赌博活动存在直接关联,并且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那么它们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的赌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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