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是开设网络赌场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采用互联网络以及移动通信终端等途径,来输送赌博相关的视听资料及数据,以筹集资金并组织赌博活动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皆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定义的“开设赌场”行径:
(一)建立赌博电子游戏平台,并接收赌客下注; (二)自行构建赌博电子游戏平台并将平台转交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三)作为赌博电子游戏平台的代理人,并接受赌客的下注; (四)参与到赌博电子游戏平台的收益分配环节。对于明知是赌博电子游戏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类机构提供以下服务或协助的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一)向赌博电子游戏平台提供网络连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渠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研发、技术支持等各种类型的服务,且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超过两万元人民币者; (二)为赌博电子游戏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或者协助收取赌资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三)为超过十家赌博电子游戏平台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相关的广告,或者累计向赌博电子游戏平台投放广告超过一百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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