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定义为信用卡诈骗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信用卡欺诈行为明确地指出,其根本动机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所有权,恶意违反了相关的信用卡监管法律法规。
此种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到运用信用卡作为工具实施诈骗活动,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财物金额达到了较大的规模。 常见的信用卡欺诈手段已经被广泛知晓,例如,诸如使用伪造的、虚假的身份证明或许可证等方法来骗取相应的信用卡; 或者是在信用卡过期或失效之后仍然继续使用; 甚至是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 而所谓的“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之外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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