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收债被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如遇公安机关认定需对涉嫌收债犯罪的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则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申请。
但若面临特定情况,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最长延长期限为三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请求书后的七日内,就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 因此,当委托人为收债而被刑事拘留时,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然而,若委托人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则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请求书后的七日内做出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委托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仍需进行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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