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立案侦查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洗钱罪的立案侦查标准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由于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事项具有主观上的明知,且为了掩饰、隐瞒这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存在着如下列举诸种行为之一的情况下,应当被赋予刑事司法立案的权利:
1.为违法理论提供资金账户者; 2.在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过程中,起到帮助者角色的人; 3.采用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的人; 4.跨越国界实现资产转移的人; 5.通过诸如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手段达到协助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及相关收益目的的人; 6.协助利用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营业收入来混合不法利益的人; 7.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变成所谓"合法"财物的人; 8.协助以购买彩票、奖券等方式实现犯罪所得及收益转化的人; 9.通过参与赌博的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化成赌博收益的人; 10.接受委托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邮政出境的人; 11.通过上述法定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协助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效果的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六)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七)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八)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九)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十)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十一)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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