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企业能定贪污罪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殊情形之下,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可能转变成贪污罪的行为主体。
举例来说,若该类企业的担任公职的从业者,在其职能范围内故意违反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便有可能触及到贪污罪的红线。 尤其是当这些人接受了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赋予他们的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使命时,他们更应该以审慎的态度,合法合理地行使职权,决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对国有财产进行侵吞、盗窃、诈骗等违法行径,进而导致国家财产的流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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