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受贿罪的刑罚裁量标准是依照贪污金额之多寡与情节严重程度而定的。具体而言,倘若贪污数额达到较大之范畴或伴随有其他较为严重情节,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拘役之惩罚,并需缴纳相应罚金。若贪污数额夺目至令人瞠目的地步或存在其他极端恶劣情节,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以及十年内的有期徒刑判决,同时须缴纳罚金或上缴充公财产。若贪污数额极度庞大甚至触及离谱的严重情节,更将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上缴充公财产。另外,倘若当事人能在提起公诉之前,坦诚供认自己的罪行,真心实意地悔过自新,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以防止或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将有机会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然而,如果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对其进行终身监禁,并且不得予以减刑或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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