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是过失还是过意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被定性为故意犯罪,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过失犯罪。
后者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或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对他人或社会的损害,而前者则是行为人主观刻意追求某种不良后果的发生。 具体到强奸罪这一特殊犯罪类型,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明确知晓自身行为将对受害者的意愿构成侵犯,却仍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种主观心态无疑是故意的。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然而,从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来看,它显然无法归类于过失犯罪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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