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要经过检察院批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问题时,其是否需经过检察院审批主要依赖于案件的特定发展阶段以及该阶段的实际状况。
若处于侦查阶段,则公安部门具有充分的权利去决定是否应为涉嫌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员施行取保候审的手段;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则拥有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 通常而言,若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公安部门经评估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便可自行作出决策并执行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若需要将强制性措施从其他方式转变为取保候审,或者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那么此时便需要得到检察院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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