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在农村征地可以谈价格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从基本原则上来讲,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时,是不可以与拆迁方就补偿金额问题展开讨论的,因为其主要责任在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征地管辖部门。
其应根据被征收房屋在市场中的公允价值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而这个过程中,被拆迁者不得向征地管辖部门提出看似不合理且缺乏现实依据的要求。 然而,如果被拆迁者对于相关的拆迁补偿政策产生了质疑或者分歧,那么他们有权向征地管辖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