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院保险公司哪些部分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这庞大且精细的分类体系中,首屈一指的便是医疗服务类别的项目,其内容包罗万象,具体细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部分:挂号费用、院外会诊费用、病历工本费等等。
同时,我们也涵盖了出诊费用、检查治疗加急费用、点名手术附加费用、点名手术附加费用、优质优价费用,以及患者自行聘请特殊医护人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特殊医疗服务费用。接下来,我们将目光转向非疾病治疗项目,这个类别涵盖了众多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 此外,还包括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质的诊疗项目;以及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服务。 第三大类别主要涉及到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如采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以及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以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以及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等。 第四大类别主要包含治疗项目,例如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最后一个类别则涵盖了其他各类别,如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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