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不赔医药费怎么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支出金额来确定具体的理赔方案,对于保险公司不予支付之医药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若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依据现行相关法规,通常由负有责任的肇事者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及到工伤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加入工伤保险体系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处理。
然而,关于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畴的部分,究竟应当由何人承担这笔费用,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基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未能报销的那部分费用;而另一些地方性法院则认为,用人单位已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本义务,因此,无法报销的部分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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