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沿用《劳动法》的规定,对书面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中的位置作了规定。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有利于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统一格式,用人单位也有依据劳动部门的合同格式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仅就需要协商的事项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即可。劳动合同一经书面签订,即具有法律保护的约束力。 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都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愿订立书面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有利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特别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出过硬的证据。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的好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各项劳动权益,同时它也可以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证据。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要求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我们作为劳动者的话,一定要及时的注意相关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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