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如何适用留置权,行纪合同有哪些特征?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行纪合同如何适用留置权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 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二、行纪合同有哪些特征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 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 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 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签订该合同时,可以选择书面形式,也可以选择口头订立。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他人进行贸易活动而签订的合同就是行纪合同,这类合同具有特定性。 对于行纪人来说,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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