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转让股份后还有没有查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一、股东转让股份后还有没有查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转让股份后原则上不再享有没有查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没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没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没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没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没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没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有没有权分配转让前的公司利润 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要区分对待。如果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做出了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享有没有该笔利润的债权请求权,并应当要求公司在决议载明的时间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新股东是可以受偿该部分利润的。如果转让前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即丧失了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东也无法主张受偿该利润。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三、已转让股份的股东能查阅转让前公司的财务报表 已转让股份股东不能查阅转让前公司财务报表,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股东股东有没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已转让股份股东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所以没有没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没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没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没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股东转让股份后还有没有查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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