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判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最新出台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调解这一基本原则。
然而,若在调解无果且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则应予以批准离婚。 这一明确的表述足以说明,裁决离婚与否的唯一依据即为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出现了破裂。 如果的确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庭便无需进一步就离婚问题展开辩论,将会直接做出准予离婚的裁判。 而对于何种情形被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具体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具有赌博、吸毒等恶劣习性且长久未能改正; (4)因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居长达两年时间; 以及(5)其他所能造成夫妻情感破裂的相关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