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小区地面停车场属于公共区域所包含的设施,故此停车位应当由全体业主享有权利,物业对此仅具有维护及管理之责,如若欲对该区域收取费用,则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并且应将所有所得收益交予全体业主分享。
更深层次来说,小区车位这类空间,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构成元素,并不具备普通所有权独占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乃是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等三大权益所构成的综合性产权结构。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应条款: "针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地用以停放车辆的车位,此类车位亦可归属业主共有权益范畴。 "主要原因在于这部法规规定,小区内除了城镇公共道路之外的道路,均归业主共享;而小区的其它公共区域也同属业主共有权益,在此基础上设置的停车位,实际上只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态,旨在满足小区业主们的车辆停放需求,因此它既不符合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定义,也无法再次被确认为共有部分。 综上所述,虽然停车位并未列为房屋物权登记的标的范畴,但它毫不影响其所扮演的管理角色和业主共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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