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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兴一房两卖如何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出现“一屋两售”的问题时,首要步骤便是观察该房产是否已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若该物业已经办理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则受让人为最终获得物业所有权之人;倘若未有变更记录,那么我们便需依据谁支付了全部或绝大部分购房款项这一标准进行判断,支付全部或绝大多数购房款项者,才是享有物业最终购买权的人。在前述两种情况均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则应依照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签署时间顺序,来确定最终的物业购买者。此外,对于卖方无法履行与其中任意一方所达成的转让协议的情形,卖方须承担不得推诿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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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2: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