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明文规定,经许可进行预售转让的交易方有权进行转让行为;反之,未经批准进行预售转让的则被禁止实施此类转让活动。在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之前,转让人必须出示并确保持有经过严格备案程序的预售合同以及相应的转让合同,否则将无法顺利取得转让人资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尚未经过备案手续的预售合同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更为有效的宏观调控,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由于预售合同转让的主体与预售主体存在差异,转让人在这其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前一份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也是后一份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非仅仅作为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的代表。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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