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转让物权确认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小产权房的实质特性在于其已经按照相关的审核程序完成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然而,在进行安置工作时,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却擅自将其销售范围扩大至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交易者。针对此类状况,应当优先判定所涉及到的房产产权实际归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抑或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者所有。而在拆迁安置补偿方面,其权益仅能由所有权人,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其次,小产权房实际上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对于这类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第22条第2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