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购房定金法院怎么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二手房购房定金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及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定金具有严格的附随性,即如果主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则其所附属的定金保障合同也将被视作无效;其次,定金的正式生效要件是实践性的,这意味着只有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完成了定金的交付之后,该定金才会正式生效;再者,定金的支付必须是在合同正式签订并生效之后,但在合同义务尚未开始履行之前进行;最后,定金还具有双重的担保功能,即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债务,那么他将会失去已经交付的定金;而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债务,那么他需要向对方双倍返还已经收到的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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