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港购房定金能不能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约定金具备可退还性质。倘若买卖双方按照预定合约严格遵守,此定金应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或者予以返还给双方;当由于自然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无法签订商业交易合同、对于协议及其补遗条款的具体内容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以致难以缔结合同且责任并不在任一方的,此类情形下定金方可选择退还给各方;若卖方在谈判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双方无法继续执行此项交易,在此种情形下,定金也可选择退回到买方处并双倍返还;余所有情况下,定金均未获准许进行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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