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有质量问题开发商不管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针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方面的问题处理方案。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之相关条款规定,当商品房交付出售后,若买受人为判断主体结构品质存在缺陷,则可直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进行重新核验。经过严格的核验程序之后,倘若确认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可接受,那么买受人将有权选择退房;对于因此而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关于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例如涉及到房屋防水等非主要结构性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关事项,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反之,假如在购房合同中缺乏特别约定的话,买受人需要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但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并没有意愿同意买受人退房。面对此类问题时,若是处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畴之内,开发商就应该依法承担起质量保修的责任;至于超过这一范畴的情况,则实施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享部位以及共享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理、更新、改造所产生的维修费应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取;而属于个人居住区位及其内部设备的,则由住户独自承担所需支付的费用。在此基础上,如果开发商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够及时执行保修义务,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因此所导致的所有经济方面的损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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