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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销售纠纷属什么案件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涉及房产买卖的合同纠纷,严格来说它属于一类特殊的民事纠纷。具体而言,这类纠纷通常被划归在经济纠纷案件之列,本质上也是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之内。若遇到相关问题时,买卖双方尚无法对一些关键要素达成共识,那么在此情况下,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未来所涉及到的重要条款和事项。面对纠纷发生时,恰如其分地说,这样的合同无疑是我们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最具效力的证据以及关键手段。接下来让我们参考相关法律条款,详细解读此类纠纷中应当遵循的法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买房者所签订的认购、订购或预约等协议只要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所列举的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卖方已经按照约定款项接受了买房者的支付,此时这一协议便可被视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第六条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备案手续持有异议,或者双方约定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那么从实际出发,这些大家都应该尊重彼此的选择和决定。然而当当事人某个一方已经率先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而另一方也愿意予以认同和接纳时,那自然也要尊重实际情况而灵活处理。最后,第七条则明确指出:倘若买房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第三方存在不正当勾结行为,并已通过私下协商缔结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将房屋交付使用,从而致使买房者无法顺利得到房屋,那么在此情况下,买房者可以有权请求确认卖方与第三方之间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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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9: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