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拆迁房的房产证会将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标注在上面。
对于这类搬迁房来说,只要在房产证中注明房屋产权属于谁,便可以写登记人的名字。 房屋产权乃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由房产所有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亦即是表示其对房屋财产具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全面权益。 普通住房的房产证往往与原屋主的签字相符,而拆迁安置合同中的签名则往往为后续购房者。 然而,新的房产证颁发后,仍然有机会进行过户手续以更改房产证上的签字人员信息。 若原购房者同意在新房产证上登记其他人员姓名作为所有权人,法律也是予以认可的。 唯一的差异在于,如果只登记一个名字,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将完全归属于登记者;反之,若登记多个人名,则房屋将被视为多方共同共有。 此类房屋的共有问题可由持证人代表全体利益方接手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各方分别持有各自的房屋共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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