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未办房产证可否退铺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铺签约之后是否能够退还的事宜,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考量:1、如商铺购买意愿发生变更并非由于本身存在任何实质性问题,而是由于所选购的物业因主体建筑质量低于标准而未能顺利完成交付流程、购房后经过认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尽符合标准、或者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起居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持有,以及在签署合同之后,房地产开发商竟然将已售出的商铺再转手卖予他人或私自将其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非合同方的情况之下,购买方均可依法提出撤销交易的请求。
也就是说,若具备充分证据证实卖方曾实施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规定达到解除合同目的之行为,便有权申报退房,且在此种情形下,若解除合同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然而若仅是出于个人主观意志后悔购买该商铺并提出退货请求,一般情况下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事实上,当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形成实质上的法律效力时,在没有合理原因的前提下选择退房便是一种违约行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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