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医疗中哪部分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遭受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若保险机构认为某些医疗费用不符合赔付规定,则其有权要求事故双方按照事故涉及责任的比例分摊此项费用。当受害人或其近亲至身险公司就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保险申请赔偿时,倘若提出优先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那么,该请求将获得人民法院的充分支持与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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