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哪些人不能担保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几类人通常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履行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用于保障公共事务的运转。 如果随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可能会影响公共职能的正常履行,导致财政资金的风险增加。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例外的,那就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这类主体,它们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公益目的。 如果它们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一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可能会动用原本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和资源,从而影响其公益职能的正常实现。 所以,这类主体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等。 他们由于认知和判断能力的限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具备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其签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是无效的。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需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如果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担保,这可能不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会导致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所在机关法人、小丽所在学校、小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均为小朱作担保。后小朱无法还款,小李要求担保人担责,各担保人以自身不能作担保为由拒绝,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所在机关法人一般不能作保证人,因其要履行公共职能,资金用于公共事务运转,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2、小丽所在学校以公益为目的,为民间借贷担保会影响公益职能,担保合同一般无效。 3、小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担责能力,其担保合同通常无效。 4、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担保,不符合内部决策程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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