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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继承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的主体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一、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有着重要地位,具体包括:
1.配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因此夫妻之间依法相互享有继承权。
这种权利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保障。
2.子女:这包含了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下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与养父母建立亲子关系,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与继父母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也可作为继承人。
3.父母: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收养行为成为子女的法定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享有继承权。
4.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作为家庭中的长辈,在特定情况下可参与遗嘱继承。
二、代位继承人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比如,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符合条件时可代位继承。
三、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嘱继承,这体现了对其付出的认可和保障。
遗嘱人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愿指定上述范围内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遗产。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前立下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配偶小李,部分给养女小静。小胡作为小朱同父异母的,认为自己也应分得遗产,质疑遗嘱只分给小李和小静的合理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基于与小朱的婚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小朱有权在遗嘱中指定其继承部分财产。
2、小静作为养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与小朱建立亲子关系,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权利,小朱指定其继承部分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3、小胡虽为小朱同父异母的,但小朱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己意愿指定继承人,未指定小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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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12: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