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的几种形式和遗嘱无效的情形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形式:口头、书面、公证。
无效的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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