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前的查封能否优先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破产前的查封能否优先受偿这一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破产前查封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正常的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有着法定的清偿顺序。 破产前对财产进行查封,其主要作用是一种财产保全手段。 比如,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时,通过申请查封来确保财产状态的稳定,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从而保障自身债权在后续有可能得到实现。 然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这种单纯的查封行为并不必然使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是因为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有序地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法定优先权时破产前查封可优先受偿 如果查封所涉及的债权本身具备法定的优先权,情况则有所不同。 例如,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定优先权。 持有这类优先权的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可依据法律规定优先获得清偿。 但如果只是普通债权,即便在破产前进行了查封,也只能按照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按相应比例受偿。 综上所述,破产前的查封本身通常不直接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关键还是要看债权本身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定的优先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小李在破产前申请查封了小朱公司部分财产。小胡等其他债权人认为小李不应因查封就优先受偿,争议焦点在于破产前的查封能否优先受偿。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破产前查封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破产程序有法定清偿顺序,查封主要是财产保全手段,目的是保障债权有可能实现,进入破产程序后,单纯查封行为不必然使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若查封涉及债权有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优先受偿;若为普通债权,即便破产前查封,也只能按比例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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