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能当法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并不会直接决定一位公民能否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等重要职位。
此项条款仅聚焦于五类特定情况,如曾因犯罪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且执行刑期已满但未超过五年; 或是在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却因自身过错而承担了相应的个人责任者,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至今尚未超过三年等。 这些状况下的相关人员将无法参与上述职位的选拔和任命。 然而,关于交通肇事罪所构成的犯罪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刑事结果,即是否会导致当事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乃至其他形式的刑事处罚,以及相关处罚的确切程度与情况等,均需依赖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定。 若交通肇事罪确实导致了前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一类禁止性状况出现,则触发适用此项法条,当事人将有可能无法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等职务。 反之,若交通肇事罪并未引发任何禁止性状况,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当事人仍具备担任此类职务的资格。 因此,对于某人能否担任法人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对其所涉及的交通肇事罪的实际影响以及是否符合上述法条中所列明的禁止性条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若交通肇事罪确实导致了禁止性条件之一的出现,那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当事人便不具备担任法人的资格; 反之,若是没有诱发禁止性条件产生,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当事人还是具有担任法人的资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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