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准律师会见的条件包含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律师在遵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责时,享有权利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请求时,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妥善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然而,若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需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意。侦查机关应提前通知看守所。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可借此机会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申请会见时,辩护律师必须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开具的专用介绍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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