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类型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主观心理上,该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恶性程度相对较低,或是由于其自身的过失、受人欺骗、受到他人威胁等因素所导致;
(2)在日常生活中,此犯罪嫌疑人表现良好,属于偶尔触犯法律的情况或误解; (3)在犯罪之后,他能够积极主动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达深刻的悔悟之情,同时没有表现出再次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是串供、毁灭关键证据、阻碍司法公正调查等可能妨害诉讼进程的行为倾向; (4)对于相关的刑事案件,相关的证据已经得到了清晰明确的证实和验证; (5)在此次犯罪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并不属于流动作案者,亦非为极具危险性的人员,主要活动范围较为固定且具备接受帮教或管教的良好环境; (6)值得强调的是,此次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均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程序表示了理解并且完全同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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